2004年9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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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事故开私门,没门
检方依法起诉责任人一审被定有罪
通讯员 潘浩 王幽兰

  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岂能私了?近日,这起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案件,经法院审判已有了结果,被告人傅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今年5月,越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接到群众举报:2004年5月2日,绍兴市某家具公司发生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公司对事故隐瞒不报企图私了。该科立即派出两名干警进行调查走访,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很快查清了案件事实。
    2004年4月20日,这家家具公司与绍兴某设备技术服务部签定电梯销售合同,准备更换简易升降机。同年5月2日晚上,在新电梯尚未安装的情况下,身为公司安全生产常务主管的傅某,无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将钥匙交给公司职工王某,让其使用简易升降机,致使王某在使用该简易升降机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从井道坠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家具公司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而是私下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元打算了结此事。
    越城区检察院认为:傅某身为该企业负责劳动安全工作的主管人员,在有关部门提出其企业的升降机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后,仍让职工使用,致一人死亡,傅某对事故发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6月1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对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应当立案侦查的检察建议。6月11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6月18日,犯罪嫌疑人傅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